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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料

司法鉴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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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业务和财会证据鉴定的概念

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财会证据鉴定,又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2、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  

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是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他必须在被核准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事务所执业,并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要通过专门的培训,并考试上报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批准、且只能在被批准的所里执业,不能跨所)

3、财会证据鉴定活动的内容

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物资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二、财会证据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1、涉案的各类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如国家安全部门管辖的资敌案、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走私案等案件。

2、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挪用公款案

3、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确认等

4、财务收入、支出金额的确定、利润额、亏损额及利润分配额、投资收益的确认等

(二)范围:

1、仅指在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财产结算和估价资料中所反映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结果的识别;

2、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解决财务会计关系的确认问题(如有错误核算帐项是否属于弊端帐项)财务会计错误因果关系、几个财务会计错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条件关系、递增或递减的关系等。

3、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影响的问题。

4、确认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财会鉴定的一般方法

1、比对鉴别法——是指以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作为参照客体,将其与需要检验的鉴定资料中所反映的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进行比较,对照鉴别判定鉴定资料中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和真实性的一种会计鉴定方法。

2、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数量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的一种财会证据鉴定方法。

3、其它如,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测查联查法、控制计算法、会计资料的鉴定方法和实物资产的鉴定方法等。

4、如是查验利用电算化犯罪时,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电算化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通过对音像资料进行鉴定的方法。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1、了解案情,接受司法会计鉴定委托

2、获取与签订鉴定业务委托书

(1)司法机关委托

(2)当事人委托

3、制定工作计划

4、认真取证

5、慎重结论

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格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

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注意: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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