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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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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内容  

核心内容: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对破产清算审计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审计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具体来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的清算期的清算资产负债、清算损益、清算财产分配等进行审计,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内容

  1、企业清算开始时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和财产清单。

  2、企业清算方案及实施情况,包括清算期的财产变现情况。

  3、清算期清算费用的开支和损益的计算情况。

  4、剩余财产存在的真实情况及分配情况。

  5、企业清算结束后的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存在。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特点

  1、企业清算必须具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立项批文。

  2、企业对债权债务清算偿付的登报公告。

  3、成立债权委员会确认清算的资产计价和资产分配方案。

  4、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及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应在清算前经审计认定后才将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

  5、企业清算期,由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财产进行清算后编制清算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分配表,申请清算审计。

  三、企业清算审计的准则

  目前,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缺乏审计标准和执业程序规范,清算审计人员各行其是,无法避免随意性,难以保证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清算审计相关审计准则。在清算审计规范未出台前,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进入破产清算前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审计除增加《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外,其他按会计报表具体审计准则及执业指南执行。

  2、参与或承接破产清算,其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根据《新破产法》、《公司法》规范以及与法院或清算组达成的业务约定书确定。

  3、破产清算年度报表或终结报表的审计除遵循《新破产法》、《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外》,应关注账目是否清楚,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还有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产的处理、作价,债权清理中诉讼、催收、放弃及债务清偿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以及投资人或债权人关注的其他问题。

  《新破产法》及《暂行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破产行为规范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八章,会计核算与审计监督方面不可能很具体。清算办法多半依赖企业章程规定,而这些规定的规范性、公正性很难保证。因此,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还有待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会计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摘要: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破产财产的分配、清算组的成立和破产财产的处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三)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虽为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破产财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五)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申请破产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但是很多人对于公司申请破产的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偿还能力这两个条件不能很好的界定。那么公司破产的条件到底要怎么界定呢?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条件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主体是多元化的趋势。颁布于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实践中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在认识和理解上又各有差异,有关标准界定不明确,操作失去规范性。致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又因举证困难等而又寥寥无几。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信用关系即债务关系,无法得到正常实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这一规定将破产的界限限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亏损”一词是经济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现实社会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一个企业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概念的混乱造成实践中往往把“严重亏损”直接理解为“资不抵债”(以往在对破产制度的宣传上也是如此)。“资不抵债”虽是破产的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事实上的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状况,不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定;法律上的状态即事实上的状态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予以法律确认。因此,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的规定,裁定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活动。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宣告破产,应着眼于这种状态能否使正常的债务关系得以维系,不能维系则应通过破产还债将债务消灭。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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